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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方秋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经过佛山市南海区**村村口,看见前女友曹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在停车场停泊小车后一同回曹某某的住处,因而怀恨在心。李某某立刻手持石块进入停车场打砸被害人胡某某的奔驰牌小汽车,致使该车车灯、前挡风玻璃、发动机盖、后视镜等部件损坏。接着李某某去到曹某某住处的楼下吵闹,追打胡某某,被劝阻后在停车场等候警察处理。警察接报到场将李某某抓获,起获李某某使用的石块一块。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小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7955元。

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96000元(包含汽车维修费用人民币81000元),被害人胡某某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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