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市检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9********,汉族,文盲,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8年9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预备)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系******村民,因山林权属问题对******黄某某、罗某某(已退休)不满。2018年9月27日17时30分许,李某某拨打110报警声称当晚要砍死黄某某,并从家中携带菜刀一把藏于一提包内,来到******寻找黄某某。******接到110指令后,一面赶赴******查找李某某下落,一面通过电话提醒黄某某注意防范。同日18时35分,民警在******一楼食堂发现李某某正拍桌子找村干部争论,民警对其控制,并从其携带的提包中检查出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自留山证、福利院及村委会证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12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菜刀1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