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4〕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家住景东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同组的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2月初,李某某与杨某某一起至普洱市、景洪市务工期间,二人商量让杨某某回家跟其丈夫罗某某离婚,离婚后杨某某同李某某一起共同生活。二人返回景东县城后,李某某让杨某某先行回家办理离婚事宜,杨某某回家后不愿离婚,于是李某某多次打电话及发短信对杨某某进行骚扰、威胁,要求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否则将杀害杨某某的家人。2014年2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时电话被罗某某接听,二人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于是李某某在景东县城购买了两把尖刀及两瓶“敌敌畏”农药,决定把罗某某杀死后,自己就喝农药自杀。当晚8时许,李某某到达罗某某家并爬上围墙上查看罗某某是否在家,被罗某某的母亲李某甲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跑到罗某某家的猪圈内躲藏,后来被罗某某发现,罗某某冲上前与李某某进行撕打,李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了罗某某的腹部一刀后,被罗某某及其亲属按倒在地,尖刀被罗某甲抢下,罗某某将被告人李某某的双眼抠伤后,李某某停止反抗,罗某某的亲属向龙街派出报案后在现场被抓获。
经景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4年2月21日罗某某的腹部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相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凶器实施杀人,因被制服而致使杀人目的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强
2014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被害人罗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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