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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新村**单元**号楼**号。2018年2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佰元。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家中见妻子李某乙用手机与刘某某微信聊天,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抢过手机以李某乙的名义同刘某某继续聊天,并约刘某某到平定县**镇**新村篮球场见面。刘某某到篮球场后发现李某乙不在此处,遂返回家中。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见妻子李某乙下楼到超市购买东西,即在自己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紧随其后,并将其拽到平定县**镇**新村**号楼**单元**号刘某某家门外。被告人李某甲敲门欲进入刘某某家,因刘某某不开门,遂用妻子李某乙的微信与刘某某说话。在刘某某未回复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又用妻子李某乙的手机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其开门。刘某某开门后,被告人李某甲进入其家中,持水果刀朝刘某某的腹部捅了二刀,并对刘某某说“要么今天你弄死我,要么我弄死你”。李某乙见状,即上前抱住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趁机从家离开。被告人李某甲又追上刘某某,并持刀朝刘某某的臀部、下肢乱捅,刘某某跑到楼下后开车离开。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外伤致腹部、左侧臀部、左下肢多处皮肤裂伤,左下肢神经损伤,现体表瘢痕长度累计12cm,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刘某某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申请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竟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永生

检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平定县**镇**新村**单元**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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