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因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由被害人汪某某(时任安徽省**公司副总经理)招聘进入该公司担任技术指导工作,后在工作中,李某某对公司给自己安排的工作不满意,自认为是汪某某骗了自己,便心生怨意,萌生想杀死汪某某的想法。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李某某酒后便从自家厨房拿起一把不锈钢的菜刀别在腰间,随后,骑着电动车来到合肥市汲桥路与阜阳北路交口东南角安徽省**公司汪某某的办公室,用手拍打桌子并质问汪某某为什么骗自己,接着,便从腰间抽出菜刀朝汪某某砍,汪某某见状,便准备往门口跑,李某某就绕过汪某某的办公桌拦住汪某某,一只手将其肩部按住,一只手用菜刀朝汪某某头部砍去,后汪某某就用手扶住头部,大声呼喊“救命”,李某某见状用菜刀朝汪某某脖子、肩部及身上等多部位连续挥砍,欲将汪某某砍死,汪某某被砍倒在地,此时,正在该公司上班的员工桂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上前阻拦,李某某仍不罢休,还用脚踹汪某某头部,公司员工陈某某趁机将李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下,后公司员工李某某赶来,与刘军等人共同将李某某控制住。接着,公司员工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接警民警出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公司员工桂某某等人拨打120救护车将被害人汪某某送往合肥市北城分局的京东方医院抢救治疗。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汪某某体表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其手指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汪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法定能力评定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未能对被害人汪某某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予以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桂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5月 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换押证等。
3.光盘9张、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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