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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乡**村委**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改变管辖将该案移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7日将该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左右,钱某某向其丈夫李某某表示要外出打工,讨要自己的身份证。李某某认为钱某某是******病人,不愿让其外出打工,又害怕不答应钱某某,会刺激她再次犯病,遂产生杀害钱某某的念头。李某某事先准备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至晚上23时许,李某某趁钱某某睡觉的时候,用匕首和砍刀将钱某某杀害,后李某某试图自杀未果。经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的死因系外伤性左颈总动脉不完全性断裂及心脏破裂至失血死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梁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人身安全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绶仑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两张;

3.涉案财物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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