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六盘水***工作人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系同事,因李某某怀疑其妻子与潘某某关系过近而威胁、辱骂过潘某某及潘某某妻子。2020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F3轿车(车号为贵BK****)从钟山区开拓路南侧往西侧行驶,此时潘某某正从开拓路南侧往西侧步行,潘某某步行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开拓路水矿集团大门转弯路口时,李某某驶车辆突然加速冲到对向车道并撞倒潘某某,被撞后潘某某头上戴的帽子卡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路人向李某某招手并喊停车,但车辆未停止并推着潘某某向前十米左右,车辆前轮从潘某某身上碾压过去,车辆停止后李某某倒车,又再次从潘某某身上碾压,潘某某极力挣扎爬到人行道避免被再次撞击碾压。案发后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救护车,随同救护车将被害人潘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缴纳救治费;李某某家属代李某某向潘某某以赔偿十八万元整,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自愿谅解。
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贵通鉴司鉴【2020】临鉴字第44号:潘某某左侧2-8肋骨骨折(共7根),属轻伤一级,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左小指掌指关节背侧瘢痕形成,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轿车一辆(贵BK****);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陈某、卫某、刘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突然加速、冲到对向车道撞击被害人并进行两次碾压,被害人极力逃避,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检察官助理:陈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作案工具车辆一辆(贵BK****)随案移送;
4.其他相关材料: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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