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8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酒吧喝酒。吴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上厕所期间发生矛盾,吴某某回到座位后与一同喝酒的人说自己被撞了,之后陈某乙(另案处理)、罗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吧门口将何某某拉至路边拳打脚踢,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看到同行人员围殴他人,于是上前和陈某甲等人一起围殴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趁机逃跑,之后吴某某、陈某甲等人追打何某某。后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2019年9月5日,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路**卡点设卡查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经鉴定,何某某左第11肋骨骨折,左液气胸,左肺压缩约90%,伴胸腔积液,其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何某某未达伤残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李某乙、陈某乙、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到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