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3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2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房间内,因电动车充电问题与被害人隗某某(男,24岁)、赵某某(女,23岁)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持刀将二人划伤,致使隗某某全身多处开放伤口、左耳撕裂伤伴耳软骨断裂等损伤;赵某某头皮裂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为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衣服;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对比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叶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5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联系电话1851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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