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在麻城市鼓楼滨河公园路段因车辆让行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李某某将高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左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膈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至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晨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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