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组**号**号,现住西咸新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许,李某某在**A区的地下停车场没有找到自己的车,遂给妻子冯某某打电话,冯某某称不知道,李某某生气回家找冯某某质问,继而发生争吵,引发推搡、撕扯,后李某某动手在冯某某背上打了几拳,致冯某某受伤住院。2019年8月2日,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9月2日,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冯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诊断证明等材料;
6.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撤案申请书;
7.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