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武都区**乡**村,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 朱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李某甲拿起塑料箱砸向朱某某未果,箱子中的瓷碗摔碎在地,李某甲随即用碎碗在朱某某脸上砸了两下,导致朱某某面部受伤。 朱某某就诊于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转院至广元市中心医院,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广元市中心医院诊断,朱某某伤情为左面部皮肤撕脱伤、左面部挫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