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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4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0********,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金水区丰某某华府小区保安,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晚19时52分,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丰某某华府小区保安宿舍,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将杨某某打倒在地,用膝盖压在杨某某身上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左侧第10、11肋骨新鲜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赔偿,杨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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