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18时许,受被害人陶某某电话邀请,涂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甲、代某某等人来到进某某七里乡人民政府附近的**酒楼吃晚饭。饭桌上,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陶某某均饮用一定量的白酒,且双方在饮酒时产生言语摩擦。酒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在该酒楼门口发生冲突抱倒在地互殴,导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5月30日,经进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陶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惠州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车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万齐亮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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