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住贵州省清镇市**园**。2019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20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清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20年满9月5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游某某等人在麦霸KTV唱歌喝酒,期间朱某某、王某某、游某某去与同在麦霸KTV喝酒的曾某某、张某某等人喝酒时发生口角,双方邀约朋友约至华丰食品城讲清楚,后李某某驾驶贵A****H白色名爵轿车载着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等人赶到华丰食品城,李某某、宋某某、金某某下车后被张某某、江某某等人围住,江某某方人拿着粗树枝与宋某某方发生冲突,李某某见状跑回车上发动车,按喇叭示意宋某某等人上车,但宋某某等人被围住,李某某遂驾驶车辆朝围住宋某某的江某某等人冲过去又刹车退后撞向旁边电杆,将被害人江某某撞倒在地后,李某某倒车逃离现场。江某某左腿被撞伤送医。2019年8月21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江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19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28日,李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刑事和解,赔偿江某某损失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案件相关文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材料等;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芬余
检察官助理:娄根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505****、1590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权利义务告知文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