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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11时许,在蓬莱市**处,因旅行社就餐问题与顾某某发生口角及厮打,李某某将顾某某打伤。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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