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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被害人周某某位于晋江市**街道**社区**苑*栋*室住所,因感情纠纷和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吵,后从厨房拿出一把“好多利”菜刀,追至卫生间将被害人周某某砍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大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大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苑**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一把“好多利”牌菜刀;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周某某的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被害人、被告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享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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