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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区天***路***号***幢**梯**室,户籍在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弄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宁德市东侨区**处,与小区保安被害人吴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吴某某用手推了李某某胸口,被告人李某某用脚踹了吴某某一下,并用拳击打被害人吴某某的胸部一下,致吴某某右侧第2、3前肋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医疗费等共计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害人吴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东侨区**路**号**幢**梯**室,联系电话:1586068****;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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