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队职工。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道**家园**号楼**单元**室,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陇南市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10时20分许,在天水市麦积区羲皇大道瑞和家园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多次用拳头打夏某某头、面部,致使夏某某下门牙脱落,眼眶,鼻子部位受伤。
根据(天)公(麦)鉴(活)字【2018】267鉴定文书鉴定:夏某某右眼眶上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1T1牙脱落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群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于麦积区看守所,已换押。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1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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