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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甲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家修的水渠的排水口对着自己家的田地,影响了田地里农作物的生长,于是将李某某家的水渠砸烂。当日下午15时许,李某某因自家水渠被砸一事很气愤,便手持一根约一米长的绿色铁棍将李某甲家的门砸坏,李某甲得知后,从家中拿铁锤去砸李某某家的卷闸门,李某某回到家见状后便手持铁棍与李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李某某用铁棍将李某甲的左手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35000元,李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2018年8月13日,涟源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文书;3.证人李某乙、周某甲、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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