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麻城市歧亭镇**村**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系同垸村民。2020年6月7日晚上9时许,李某某因黄砂屯放占地问题,与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李某甲见状上前帮忙,李某某遂与李某甲发生斗殴,在扭打过程中,李某某致李某甲左胸肋骨断裂受伤。经麻城市中正法医司法所鉴定:李某甲肋骨骨折八根,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某已与李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7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麻城中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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