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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清楚、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同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2 日,阳新县**镇**村**组雇佣挖机司机乐某某来做工。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不满村里征收其土地遂阻止乐某某,后因气愤持菜刀砍伤乐某某双手及背部等。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乐某某双上肢刀砍伤,累计创口长达23cm,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乐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聪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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