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市**局**。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因被告人李某某拖欠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0元,被害人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还款,被害人黄某某因怀疑被告人李某某欠钱不还还将自己电话号码设置成黑名单,遂在电话中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辱骂。被告人李某某为此与黄某某发生激烈争吵,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来到黄某某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宿舍附近,电话联系黄某某出门,被告人李某某见到被害人黄某某后,挥拳朝其面部等处击打数拳,导致被害人黄某某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805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黄某某伤情的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前
检察员助理:袁彦飞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宿舍,联系电话1338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武汉市社区矫正人员审前调查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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