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路**号。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新市镇城中路三角洲白马服饰广场门前走廊观看郭某某等人打扑克牌,郭某某在一局中最后出牌时悔牌,被在旁边观看的李某某等人发现并指出,郭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郭某某上前打了李某某二耳光,李某某遂与郭某某相互抱在一起推搡拉扯,二人纠缠中李某某用力将郭某某摔倒在地,致使郭某某倒地后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二人倒地后发生扭打后被人拉开,后围观者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京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票据、收条、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录屏光盘1张;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399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