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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镇**路**号,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情感纠纷在本市福田区**路**大厦**座**室持刀追赶被害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左手掌、右手拇指指甲、右足及足背受伤,被告人李某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跟骨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水果刀一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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