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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村**队**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小型汽车行驶到涿州市天保郦景小区4号楼前与蔡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板锉将蔡某某头部砍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逃跑,2016年5月18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

2017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村**队**号。联系方式:1823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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