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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以上三人均已判)因工资纠纷,经事先商量,分别携带铁棍、水果刀、菜刀在本市泽国镇牧屿下周桥附近等候路过的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用铁棍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卢某甲一刀刺中被害人张某某胸部,卢某丙和卢某乙抱、按住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此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同行的林某某边跑边喊救命,卢某甲追上并抓住林某某,用水果刀刺伤其胸部等处,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锐器致伤左胸部,致左侧血气胸,心脏破裂,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4日主动到江西省永丰县公安局石马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案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证人李恒进、汪某某、赵某某、卢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查报告、活体检查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人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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