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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9月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卢某某**镇**路**门前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拳头朝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进行击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鼻部受伤。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某某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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