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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陈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已作出行政处罚)在青县**会馆门口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后,李某乙用拳头、巴掌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李某甲用啤酒瓶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培珍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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