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过路发生纠纷,在**村村北地里,持铁叉将被害人左侧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乡**村**号家中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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