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现住涿州市**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4日被涿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涿州市桃园区车管所北铁路桥附近,因债务纠纷与何某某发生口角,过程中李某某用拳脚将何某某肋部打伤。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金宏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秋安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涿州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33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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