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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0时许,在河北省昌黎县茹荷镇大东庄村张某某家,被告人李某某与齐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李某某与齐某某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齐某某打伤。经鉴定:齐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诊断证明、病历等书证;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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