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县**乡**村**组**号;2014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强制戒毒;2016年6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刑警大队监视居住,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现住行唐县**乡**村**路**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现住行唐县上闫庄乡塔沟村富民路50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经石家庄市里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刘某某贩卖毒品罪
1、2018年12月份,在行唐县刘某某家楼下,被告人刘某某将0.5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
2、2019年1月份,在行唐县刘某某家楼下,被告人刘某某将0.5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
3、2019年2月份,在行唐县刘某某家楼下,被告人刘某某将0.5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
4、2018年腊月,在行唐县**乡**村马某某老家,被告人刘某某将0.3克冰毒贩卖给白某某。
5、2019年4月份,在行唐县马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将0.8克冰毒贩卖给白某某。
二、白某某贩卖毒品罪
1、2019年4月份左右,在行唐县香港路大桥桥头,被告人白某某将0.3克冰毒贩卖给刘某某。
2、2019年4月份,在行唐县世纪名都小区刘某某家楼下,被告人白某某将0.5克冰毒贩卖给刘某某。
3、2019年4月份,在行唐县来月宾馆,被告人白某某将0.3可冰毒贩卖给刘某某。
三、白某某、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4月份,在行唐县马某某家,被告人马某某、白某某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4月18日,在行唐县马某某家,被告人马某某、白某某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被当场抓获,后在刘某某所驾驶车辆内查获冰毒0.04克。
四、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腊月,在行唐县**乡**村马某某老家,被告人马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冰毒。
五、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11月17日,在行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某在家容留宇某某、闫某某和“小雨”(身份尚未核实)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