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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1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德县****村村口和缪某某、康某某、王某某产生纠纷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某用折叠刀将被害人缪某某扎伤。经鉴定,缪某某小肠全层破裂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广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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