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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6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2020年3月1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不满其侄女李某丙参与殴打其妻子刘某某一事,为泄私愤,伙同其子李某乙(另案处理)找到李某丙家中,持塑料管对李某丙腰背部、臀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丙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抓破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李某乙、廖某某、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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