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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广安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大城县某某村村民李某某在本村某某橡胶密封厂南侧地里,因土地问题与同村村民刘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持刀将刘某甲捅伤。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邹某某等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

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其他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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