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2********,汉族,大学本科,唐山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庄**楼**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唐山市路北区华宝加油站内,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用手推打被害人王某甲肩部及胸部,致其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霍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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