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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卢龙县**镇**小区。因吸毒,于2013年6月2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俊学,河北俊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因跑婚车分钱之事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在微信中叫李某某到卢龙县大酒店见面。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在大酒店门前东侧见面后发生口角,后二人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先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李某某左胳膊砍伤,致其左前臂伤口(包括延长伤口)11.2cm。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张某某摁倒在地,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面部,致其左眼钝挫伤,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体表皮肤挫伤面积达21.0c㎡。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①②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CT检查报告单、门诊诊断证明书、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尿检报告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訾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铭生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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