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20年8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3时左右,在保定市满城区**村废品收购站门前,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斗,致任某某受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茜
检察官助理:冀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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