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0********,土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住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在三河市李旗庄镇***村,李某某因讨要债务问题与**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某面部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芮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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