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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0********族,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海东互助土族自治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在三河市李旗庄镇***村,李某某因讨要债务问题与**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某面部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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