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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沙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洋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因自己未带钥匙,叫门未果,遂从房屋后院翻墙进入院内家中,通过客厅后门进入房间后,发现妻子龙某某与害人刘某某两人躺在床上,李某某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某气愤之下,对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两人随即发生拉扯,在拉扯扭打过程中,刘某某在房间拿了一钢管打李某某,李某某与刘某某抢夺钢管时,李某某右手顺手从床头桌子拿了一把剪刀,用剪刀朝刘某某捅去,将刘某某左侧腋下处捅伤。刘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后,经沙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膈肌破裂、脾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8万元,并取得了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胡某某等2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鉴定意见:沙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剪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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