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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22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19时30分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村王某某在自己家中打麻将时,因为5元钱李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后李某某持木棒击打王某某的头部,导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沙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沙公物鉴(伤检)字【2020】004号鉴定书;5.其他证明材料: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辉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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