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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李某某,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12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30日被责令接受常州市天宁区社区戒毒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晓明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被害人金某甲酒后在蒋某某家棋牌室与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金某甲将麻将推掉,打麻将的人散掉,两人互相开骂。蒋某某因害怕遂联系儿子史某某回家,史某某与妻子王某某赶回家,并在江阴市**镇**村**上**号门口与金某甲相遇后,王某某和金某甲互相吵架、推搡。大约七八分钟,被告人李某某因找史某某有事,到现场后与金某甲发生争吵拉扯推搡,被告人李某某因膝盖被踢一脚将被害人金某甲推倒在地后,用脚蹬了被害人金某甲胸口一下,致被害人金某甲胸部损伤,损伤致左侧第2、5、6肋骨骨折。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金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已赔偿被害人金某甲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伤势照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蒋某某、钱某某、严某某、金某乙、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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