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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30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苏省丰县**街道**巷的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墙头处使用砖头砸到被害人刘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头部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害人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书;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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