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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200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正阳县**镇**村**号,现住正阳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81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3时许,在正阳县**村**庄被害人雷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雷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将雷某某左小臂砍伤。经鉴定,雷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雷某、李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代理检察员:余存存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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