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村一烧烤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岩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一根铁棍将岩某某的头部及左眼眉打伤。经法医鉴定,岩某某此次损伤达到轻伤二级。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一达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20672****.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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