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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是被害人夏某某的表弟向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与向某某存在家庭矛盾,并因此与夏某某产生矛盾。2019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夏某某在惠阳区**街道办**北门对面出租屋发生争吵后斗殴。随后被害人夏某某丈夫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现场将李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伤者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夏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行为表示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或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19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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