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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柳州市柳南区**路**号自建围墙发生争执,李某某手持一把单刃尖刀将罗某某背部捅伤,致使罗某某受伤。经鉴定,罗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黄春鸿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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