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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之一*房,现住地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珠区万寿路万寿门诊门口,自认为被害人周某某殴打其朋友姚某某,遂从被害人身后扼住其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继而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左脚、脸部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庞某某、黄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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