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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祝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汇博美居正元堂门口附近因琐事与朱某某、梁某某、卢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进而引发相互打斗。随即双方离开后又返回现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祝某某等人持啤酒瓶打伤被害人朱某某的头部,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清远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卢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带娣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六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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